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体现“宽严相济”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拟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 2019-08-28
深圳特区报讯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公路限速值不科学,有些甚至“断崖式下跌”引发关注。08月2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60公里以下的超速行为不予处罚。
据介绍,放宽对行驶时速60公里以下超速行为的处罚,是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不过,公共安全是交通效率的前提。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等车辆,以及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幼童活动集中区域的,仍应受限速约束。
放宽处罚也不意味着不用看限速牌提醒,60公里以下随便开。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在机动车道上踏着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一路飞驰,这种看似“拉风”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处100元罚款。
对于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草案修改稿提高了罚款额度,处200元罚款。对于在禁止鸣喇叭区域鸣喇叭、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罚金额由300元提高至500元。
考虑到实际情况,一些“一审稿”中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相应降低。如,驾驶电动自行车冲红灯或者逆行,罚款由500元降低至300元。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起罚金额由1000元调整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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