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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一百九十七期

发布时间: 2021-12-16

  对代表的监督

  ①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③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的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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