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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一百九十四期

发布时间: 2021-12-13

  代表的义务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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