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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一百七十四期

发布时间: 2021-11-15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原则有哪些?

  选举原则,通常指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或间接、秘密的原则。这些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中都作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原则一般有普遍原则、平等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普遍原则指选举权利的普遍性,即选举权不受财产、种族、文化、居住期限等的限制。平等原则,一是指凡是有选举权的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即每人都只有一票选举权,而不能因各种差别而使每个人在选举权利上有差别;二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都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同;三是体现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平等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投票不对他人公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是指县级以下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市、省两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会议选出的选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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