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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一百五十期

发布时间: 2021-10-12

  我国法律对选举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选举程序是指选举国家代表(代议)机关代表(议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各国的选举程序均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以及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针对不同的选举内容,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选举程序。选举法第八章规定,选举程序包括: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4)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弃权。

  (5)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6)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7)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8)统计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

  (9)公布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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