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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一百三十七期

发布时间: 2021-09-17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

  (1)决定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任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3)决定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通过人选。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5)补充任命。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6)决定代理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7)推选代理人选。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8)批准任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接受辞职。可以接受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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