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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一百三十五期

发布时间: 2021-09-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

  (1)选举。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决定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通过人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4)罢免。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接受辞职。可以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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