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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一百零五期

发布时间: 2021-08-06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和"法工委"是不是一回事?

  人们常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搞混。有时明明说的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事,却冠之以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张冠李戴,言不达意。其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两回事,其全称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者貌似,实质不同。

  两者机构性质不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也就是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内设办事机构。

  法律地位不同。在大会期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因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法工委。

  承担的职责不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并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而法制工作委员会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也不具享有对议案审议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有关方面具体工作。

  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由人大代表组成;法工委的组成形式不是委员制,而是按相应的行政级别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其组成人员有的是人大代表,多数不是人大代表,但是他们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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