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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八十九期

发布时间: 2021-07-16

  对有破坏选举行为人员的制裁

  有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人员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有以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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