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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八十八期

发布时间: 2021-07-15

  破坏选举行为的表现

  按照选举法规定,破坏选举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粤ICP备1006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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