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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发展史——第七十七期

发布时间: 2021-07-02

  辞职

  指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自愿辞去职务的行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代表大会提出辞职;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是件严肃的事情,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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