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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7-03-2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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