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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7-05-16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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