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返回首页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9-12-3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912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不是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委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负责人;

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

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其他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院长、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院长;

七、本次大会副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委员;

九、驻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十、在深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深的部分华侨;

十一、在深居住担任过副省级以上职务和近一届担任过副市级职务的老同志;

十二、在深居住和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十三、出席政协深圳市第六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十四、部分驻深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负责人。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粤ICP备10062497号

关注深圳人大公众号

掌握人大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