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邀请列席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12-23
(2016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邀请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深居住曾任市级领导的老同志和在深居住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