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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事宜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0-04-02

   (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事宜决定如下:

  一、依照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我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420名。

  二、各区的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20名,在此基础上,按户籍人口数每约1.42万人再增加代表名额1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深部队的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名。

  四、妇女、归侨、少数民族、非深户籍和农民工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中应有适当比例和名额。

  五、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由有关选举单位依法统一进行选举。

  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0年5月15日前依法选出。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粤ICP备1006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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