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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等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

发布时间: 2009-09-2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等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等项目投资计划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决定批准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等项目投资计划。

  会议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着力发挥政府投资拉动社会投资的作用;要认真研究政府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机制,防止政府资产流失;要注意总结推广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经验,努力发掘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且惠及百姓的民生项目;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妥善解决拆迁等问题,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投资计划中新增项目的说明,不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内容。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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