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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8-12-2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二、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一并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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