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突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治疗水平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5-12-2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突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治疗水平的决定
(202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病有良医”的要求,回应市民群众对“大病不出深圳”的热切期盼,切实提升医疗治疗水平,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进一步提升医疗治疗水平纳入“十五五”规划纲要民生领域重要内容,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明确发展指标、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
二、医疗治疗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应当突出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集中力量打造一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疾病专科医疗中心,推动医疗资源配置由规模扩张转向内涵提升,实现临床诊疗能力显著提升。
三、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足本市人口结构特征、疾病谱系分布和医疗资源现状,全面梳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需求,聚焦市民发病率和外转率高的病种,实施重点攻坚。“十五五”时期,按照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标准推进100个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建成30个重点疾病专科医疗中心,实现临床专科能力快速提升,基本达到国内一线城市水平。
市教育部门应当推动高等院校医学院(部)构建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医疗治疗水平为核心的学科发展体系,一体推进医学院(部)及其附属医院医教研有机融合。
四、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创新卫生健康投入方式,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疾病专科医疗中心建设。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建立与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考核挂钩的奖补政策。
市医保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改革,科学确定总额预算规模,加大对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以及疑难重症诊疗的支持力度。
五、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合作办医、引进医疗项目、高层次医学团队及紧缺型医疗人才等签署的协议开展专项评估,对协议中医疗、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等重点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开展年度监测,评估结果作为经费支持、合作续约或终止、人才激励的重要依据,保障协议内容切实履行。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绩效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依法对相关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对合作办医、合作办学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六、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十五五”时期,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治疗水平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通过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8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