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5-02-1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5年2月14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不是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列席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邀请列席人员
(一)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二)前海管理局、河套发展署、深汕特别合作区负责人各1名;
(三)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各1名;
(四)曾担任副省级以上职务和近一届担任过副市级职务的在深老同志;
(五)在深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六)出席政协深圳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
(七)本次大会副秘书长;
(八)驻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部分驻深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职务以上干部,各工作委员会委员;
(十)其他需要邀请列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