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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

发布时间: 2007-08-22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1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15日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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