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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8-02-1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月3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11月3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自2008年1月31日起废止。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粤ICP备1006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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