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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三二号)

发布时间: 2026-07-13

深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第二三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          


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

(2026年7月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以下简称三山)的保护,推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山的保护与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三山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三山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统筹生态保护、景观营造与公众服务,促进山、城、人协同共生,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山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重大问题。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三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三山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信息共享,共同协调解决三山保护与利用相关问题。

  鼓励三山管理单位与周边社区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社区参与三山生态保护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三山管理单位,是指负责三山范围内有关区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市、区相关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科学编制三山相关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作为三山保护与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编制三山相关详细规划应当对三山的资源特点、生态功能、风貌景观等进行分析,并在相应规划中明确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严格限制三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

  三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做好相应生态修复措施,并充分评估对山体风貌和城市景观的影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生长地、天然林等区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在三山范围内建设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应当优先采用隧道穿越、空中跨越等无害化建设方式。因线性工程穿越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割裂的,应当在规划建设中同步设置野生动物通道。

  在三山范围内建设山体俯瞰点,应当按照相关设计标准,依托自然地形布局,与远足径体系充分衔接;相关景观设施的色彩、体量、造型等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三山范围内的土地、森林、水、湿地、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监测,并将调查监测结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三山范围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地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减少人类活动干扰。对三山范围内猕猴、豹猫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仙湖苏铁、桫椤、土沉香、金毛狗蕨等珍稀濒危植物应当依法重点保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野生动植物监测体系,合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感知等新型技术手段,开展生态风险评估预警和人类活动影响分析;对三山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植物,应当建立专项监测档案。

  第九条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受到威胁且原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生长地已经不能满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种,可以采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库、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拯救措施。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生态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采取种群调控措施的,应当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分级分类严格控制调控数量和方式,并依照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置。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三山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二)非法猎捕以及主动攻击、追逐驱赶、擅自投喂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四)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设置禁止标识等方式,向公众告知前款规定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三山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公众可以在三山范围内从事的户外运动、生态旅游体验、自然教育等活动,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游憩线路。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依托三山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面向公众常态化提供自然教育、历史文化宣教等公益科普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依法开展三山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活动。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三山保护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三山范围内开展活动,应当保护三山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维护公共安全,遵守场地管理要求;涉及搭建临时设施的,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场地原貌。

  第十四条  在三山范围内设置远足径通道应当保护生态系统原真性,符合相关建设规范,衔接既有山体俯瞰点和远足径,连通周边生态廊道。

  第十五条  三山管理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导览标牌,公示开放时段、游览线路及其难度、游览守则、危险告知、报警救援等信息,合理设置补给点以及安全、卫生、标识、急救等设施,加强森林防火等安全隐患排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山范围内的危险区域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应当在该区域、线路的主要出入口、边界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设施应当以管控人员进入为目的,不得阻断野生动物通行。

  在三山范围内违反开放时段和区域、线路限制,导致自身陷入危险状态需要救助的,三山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因救助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受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三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三山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三山保护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三山管理单位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拒不接受的,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保护与利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9日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塘朗山、梅林山、银湖山(以下简称三山)位于我市中心城区,横跨南山、福田、罗湖、龙岗、龙华五个行政区,是我市“四带八片多廊”生态保护格局的重要区域绿地,也是我市建设公园城市“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的重要节点。三山分布有仙湖苏铁、桫椤等珍稀濒危植物以及猕猴、豹猫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山作为城市中央“生态绿肺”的核心载体,在维持城市生态平衡、保护物种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一)制定《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至重要战略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2026年3月,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出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切实法治保障。为全面贯彻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有必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加强三山的保护。

  (二)制定《规定》是筑牢城市生态安全屏障,服务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的现实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三山是维系我市生态网络完整性、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的重要生态空间。通过立法保护三山,对筑牢城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规定》是探索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既是自然财富,也是经济财富,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三山生态环境长期受城市发展和游憩活动的双重挤压,有必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推动城市发展与资源高效利用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探索生态空间可持续利用的路径。

  二、主要内容

  《规定》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遵循,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山体保护与城市扩张之间的矛盾,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通过规范开发建设活动和人为活动两个主要方面,为三山的系统保护与有序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一)加强三山统筹管理

  三山作为连续山体,受历史命名、城市道路分割、片区开发建设等因素影响,长期缺乏统一的空间边界,管理工作存在碎片化问题。为此,《规定》从保护边界、管理体制以及规划引领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立足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三山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相关部门、三山所在地的区政府以及三山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信息共享,并以专门条文界定“三山管理单位”。三是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科学编制三山相关详细规划,作为统筹三山保护与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并对详细规划的编制方式和内容作出要求。

  (二)规范三山利用活动

  《规定》从规范开发建设活动和人为活动两个维度分别作出规定。在开发建设活动方面,明确对三山范围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严格限制;同时,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发挥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及“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三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在人为活动方面,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要求,规定三山管理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三山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确公众可以在三山范围内从事的户外运动、生态旅游体验、自然教育等活动,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游憩线路,引导公众规范有序开展活动。

  (三)规范重点工程建设

  线性工程和俯瞰点建设对三山的生态环境和山体风貌影响较大。对此,《规定》作出相应规范:一是提高线性工程的生态修复标准。对在三山范围内建设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要求在做好生态修复措施的基础上,优先采用隧道穿越、空中跨越等无害化建设方式,并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的规定,固化鲲鹏径一号通道的经验,要求因线性工程穿越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割裂的,应当在规划建设中同步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二是降低俯瞰点建设的景观影响。对在三山范围内建设山体俯瞰点,明确应当在充分评估对山体风貌和城市景观的影响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设计标准,依托自然地形布局,充分衔接远足径体系,相关景观设施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

  三山是中心城区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区域,分布有较多珍稀野生动植物。为此,《规定》从四方面构建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一是开展调查监测,要求有关部门对三山的自然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监测,建立野生动植物监测体系,并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植物建立专项监测档案;二是实施拯救措施,对受到威胁且原栖息地或生长地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种,可以采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库、种质资源库或迁地保护等拯救措施;三是实施种群调控,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生态环境容量的物种,按照分级分类严格控制调控数量和方式的原则,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并对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四是明确各方义务,在列举禁止性行为的同时,要求三山管理单位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设置禁止标识等方式,向公众告知相关行为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提升市民游憩体验

  为更好满足市民亲近自然、休闲游憩需求,增强市民获得感与幸福感,《规定》从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丰富科普服务。要求三山管理单位在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游憩线路的同时,依托三山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常态化提供自然教育、历史文化宣教等公益科普教育服务。二是优化游憩路径。规定在三山范围内设置远足径通道应当符合相关建设规范,衔接既有山体俯瞰点和远足径,连通周边生态廊道。三是加强服务保障。要求三山管理单位优化有关标识信息,合理设置补给点以及安全、卫生、标识、急救等设施,并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加强森林防火等安全隐患排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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