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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〇号)

发布时间: 2025-11-01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〇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机制,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建设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网上服务保障平台。

  二、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市、区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工作。

  市、区网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企业科学合理制定或者修订平台算法规则。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广泛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推动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创新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会组织形式,实现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有效覆盖。积极与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协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工会服务。

  四、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明确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五、企业应当完善用工规章制度,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劳动报酬调整机制和休息休假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高温、恶劣天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不得简单以消费者的不满意、差评扣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制定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鼓励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单项工伤保险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六、企业制定或者修订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动新就业群体友好城市建设,将新就业群体友好场景建设纳入街道社区建设工作一体规划、一体布局,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友好社区、园区、楼宇等友好场景。优化零工市场、暖蜂驿站、司机之家等服务阵地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阵地建设运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休息、充电等工作生活便利条件。

  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鼓励院校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设置相关专业和技能培训课程,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竞争力。

  九、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运用民意速办、群众诉求服务站点等平台畅通线上线下沟通渠道,健全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联动,推动化解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

  支持企业搭建与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平等协商平台,建立诉求表达以及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文明城市建设、城市基层治理等工作,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有关评选表彰,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荣誉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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