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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一号)

发布时间: 2025-01-02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七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现代化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现代化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现代化,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推进行政检察监督理念现代化

  坚持依法规范监督。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应当恪守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不介入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不代行行政权力,不替代行政诉讼。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监督,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合法行为应当依法支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

  坚持协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推进行政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监察监督、审判监督等监督机制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注重类案监督和专项监督,提升监督精准性,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

  二、加快推进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现代化

  持续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行政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督促其纠正。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与同级人民法院会商,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再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序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行政公益诉讼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规范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按期回复。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

  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行政检察监督全过程,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调解组织调解,共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的行政争议化解活动进行监督。

  依法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开展监督。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工作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全面有效衔接。

  探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上级行政机关的,应当层报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快推进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现代化

  全面保障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可以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以及采取其他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调查核实措施。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全面保障检察建议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按期回复。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全面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建立人大监督与行政检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人民检察院可以将人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行政检察监督线索,人大监督可以将行政检察监督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检察调查和接受检察监督的单位,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依法依规向检察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贯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案件衔接、协作配合等方式,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监察监督衔接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相关线索属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处理。

  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行政审判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根据行政检察监督需要提供行政审判数据,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审判案卷,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协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法治督察衔接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法治督察单位的沟通协作,对法治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行政检察监督条件的,可以作为行政检察监督线索,依法进行行政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行政检察监督结果及时反馈法治督察单位,作为法治督察的重要参考。

  四、加快推进行政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检察专业能力,各基层检察院应当配备员额检察官承担行政检察工作。

  加强行政检察大数据监督能力建设。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提升信息共享水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强化行政检察大数据监督模型研发和应用,提升行政检察大数据监督能力。

  加强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能力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推进行政检察专项监督工作,对营商环境、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可以通过组织开展行政检察专项监督,协同相关部门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加强行政检察普法宣传。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行政检察宣传力度,讲好新时代行政检察故事。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司法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听证员作用,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行政检察工作的渠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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