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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委托管理办法》获通过

发布时间: 2015-07-25

  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当中的委托第三方立法将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并有章可循。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委托管理办法》。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当中的委托第三方立法将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并有章可循。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委托管理办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事实上,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就该项工作进行探索。比如,委托清华大学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委托深圳律师协会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进行立法调研等。业界认为,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第三方立场相对中立、利益相对超脱,由其代为调研和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可以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使立法更加公正。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委托第三方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使立法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各方面的诉求,公平、公正地设定法律规范和权力边界,提高法规质量,增强法规的执行力。但委托立法行为本身也需要规范,并不是所有立法项目都可以委托。根据昨天通过的管理办法,需要委托的立法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涉及社会关系复杂,社会普遍关注的;专业性强,需要深入调研、论证、评估的;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等。

  为了便于市民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委托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当年委托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开展时间、概算金额以及公开招标等内容。同时,委托项目还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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