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 | 立法护航凡人善举 制度温暖城市勇者 深圳出台见义勇为特区条例完善全链条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 2026-07-14
为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培育城市文明新风,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1997年《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新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足超大型移民城市治理实际,以特区立法搭建起认定、保障、激励、保护闭环制度体系,用刚性法治为每一份挺身而出的善行义举撑腰托底,持续提升群众安全感、城市温度感。
拓宽认定边界,立法适配新型见义勇为场景 伴随数字社会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攻击、校园欺凌、“碰瓷”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多发,传统仅覆盖线下现实场景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已存在治理盲区。《条例》主动顺应社会治理新形势,在全国率先将见义勇为法定认定范围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明确将线上劝阻、制止电信诈骗、网络黑客攻击,线下揭露碰瓷、制止学生欺凌等新型救助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确认范畴,精准匹配群众现实正义诉求。 同时,立法优化认定启动程序,构建个人申报、社会举荐、职能部门主动核查确认并行的多元机制,适度放宽申报时限,打通各类新型义举纳入法定认定的制度通道,让不同场景下的正义之举都能获得法律认可。 重塑治理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社会协同共治体系 相较于旧条例偏重事后奖励保障的单一思路,新《条例》立法逻辑实现从“事后抚恤”向“系统共治”迭代升级,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精神激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社保兜底”三位一体工作原则,明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完整治理架构。 立法压实政府法定兜底责任,要求市、区两级单独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改变过往以基金会为主的保障模式;组建跨部门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机关承担日常运行工作,保障认定流程规范权威;教育、民政、人社、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落实对应优待政策。见义勇为基金会定位调整为社会力量参与载体,依规募集管理资金、接受社会监督,不再承担核心行政工作。整套制度设计厘清权责边界,推动见义勇为工作从民间自主运作,转向财政托底、政府统筹、社会补充的常态化法治化运行模式。 全链条闭环保障,实现救治抚恤精神关爱一体覆盖 针对见义勇为者就医负担、劳动权益、家庭帮扶、心理疏导等群众高度关切的现实痛点,《条例》搭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综合保障体系,推动关爱举措从紧急救治延伸至长期帮扶。 应急救治层面,硬性规定医疗机构开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急救绿色通道,落实“先救治、后收费”;建立“侵权人首要赔付、专项经费先行垫付、社会保险补充兜底”分层费用支付机制,彻底消除见义勇为者就医资金顾虑。长效优抚层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细化就业扶持、保障性住房、子女教育优待等实操举措: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停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停工留薪期薪酬;致残、牺牲人员家庭可优先纳入低保、申请保障房、享受创业税费减免,子女入学予以政策倾斜。尤为突出的是,条例首次以特区立法设立常态化心理关爱制度,补齐精神抚慰法治短板,实现物质帮扶与心理疏导同步落地,构建全方位暖心保障网络。 打破户籍地域限制,同等礼遇所有挺身而出者 结合深圳移民城市鲜明特征,《条例》破除属地、户籍壁垒,落实“勇气不分地域、善举同城同待”法治导向,将“来了就是深圳人”城市理念转化为法定权益。条例明确,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在外地获评见义勇为的,可参照本条例享受全部奖励优待;外地保障标准低于深圳的,由本市予以差额补足。 以往见义勇为保障多遵循属地管理,跨区域认定后难以衔接常住地福利,该条款打通地域政策堵点,无论义举发生在何地,只要当事人与深圳存在常住关联,即可享受同等城市礼遇,平等守护每一位在深建设者的正义付出。 设立双向刚性约束 筑牢防欺诈、反报复法治防线 为守护见义勇为制度公信力,维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名誉安全,《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建立“打击虚假申报、严惩打击报复”双重约束机制。一方面,对虚构事迹骗取见义勇为认定、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的行为,明确撤销认定、收回证件、全额追回资金,从严遏制“伪善”透支社会诚信;另一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网络暴力等行为,划定清晰追责路径,以法律刚性为正义守护者筑起坚实防护屏障。 此次《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出台,是深圳特区立法在精神文明、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先行创新,充分彰显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手段涵养社会正气、化解治理难题的立法担当。条例以系统化制度设计尊崇凡人善举、消解见义勇为后顾之忧,推动见义勇为从个体自发行为转变为全社会共同推崇的价值风尚,为建设新时代城市文明典范提供可复制、可落地的特区法治方案。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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