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报 | 法治赋能共启深港科创合作新篇章——解读《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
发布时间: 2026-01-21
在广东深圳与香港之间有一条边界河叫深圳河,由于河床狭窄、河道蜿蜒,加上海潮影响,洪水宣泄不畅,历史上深圳河两岸经常洪涝成灾。为了守护这条共同的河流,深港两地政府经过数十轮的谈判,终于1997年,将深圳河原来弯曲的河道拉直,用泥沙填平造出了一块面积约0.87平方公里的河套地区。2005年9月,深港双方成立联合小组,研究河套地区开发的可行性。直到2017年1月3日,深港两地签署《关于港深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双方共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形成由0.87平方公里的香港园区和对岸3.02平方公里的深圳园区组成的“一区两园”新格局。2019年,“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分别被写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展“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上升为国家战略。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河套合作区)建设迎来历史性机遇。2025年12月22日,河套合作区香港园区举行开园典礼,更标志着深港协同创新进入新阶段。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纵深推进与全球科技竞争格局深度重塑的背景下,作为国家级战略平台的河套合作区的建设发展与制度创新备受瞩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支持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探索制度集成创新,为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创新“统筹管理+专业运营”的协同治理架构 宏伟的蓝图与精巧的设计,最终依赖于高效能的治理体系来落实。河套合作区涉及深港协同、多部门协调等复杂问题。为此,《条例》在管理体制上进行了精心设计,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与权责边界,构建“政府统筹、专业管理、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协同治理架构。在市级层面,建立高层级的建设发展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园区运营层面,设立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作为管理机构,明确其推动深港科技合作、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科技服务等核心职能,授予其制定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规范性文件的权责,规范园区管理。同时,为提升决策专业性和科学性,设立由深港两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园区发展提供常态化的智力支持,提升行政管理效能,保障复杂系统的有效运行。 构建“分线管理+要素自由”的特殊监管体系 跨境科创合作面临的最直接挑战,便是人员、物资、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受制于传统边界管制而流动不畅。《条例》落实《规划》要求,明确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分线管理”特殊监管体系。“一线”内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放开”,为经备案的科研人员、企业员工提供高效便利的通关安排,探索特定境外科研人员免签入境;对设备、试剂、生物样本等科研货物,给予通关便利和绿色通道,以实现深港两地创新资源的“无缝”对接与高频互动。“二线”则强调“管住”,主要进行安全准入监管和税收等管理,防止不当套利。这一整套监管与政策组合拳,旨在实现“区内自由”的目标,努力实现创新要素在特殊海关监管区域内自由流动,为深度融合香港及国际资源的前沿研发活动,破除跨境创新活动的物理与制度壁垒。 推行“遵循规律+接轨国际”的科研体制机制创新 深圳园区相关企业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不仅在人流、物流、资金流、数据流等方面能够给园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带来便利,对于我们的人才引进、全球化合作都能提供很好制度保障。”如果说特殊监管解决了要素“进得来”的问题,那么如何让这些要素在园区内“活得好”、“出成果”,则依赖于科研体制机制的创新。《条例》在遵循科研活动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围绕科研活动管理、资金、人员三个核心,推动一系列深层次改革。在科研管理方面,着力保障科研自主权,健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探索更加灵活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技术路线决策权、资源调配权更大程度地交还给科研主体、科研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在科研经费的方面,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允许本市财政资金跨境支持香港园区的科研项目;明确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开展的科研计划可以采用港澳以及国际科研管理规则,并依据港澳审计规则出具审计报告;支持社会力量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科学基金、与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在科研人员方面,致力于构建国际化的人才环境,允许用人单位采用更加灵活的聘用方式引进海外人才,更在职业发展、评价激励上探索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大力支持深港澳联合研发、共建平台,前瞻布局生物医药等尖端领域,旨在构建一个符合国际惯例、充满活力的科研生态系统。 打造“规则可选+服务可达”的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 对于国际化的创新主体而言,可预期、可依赖的法治环境是其进行长期、高风险研发投资的首要考量。为逐步构建衔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提供国际化一流的法治保障,《条例》结合科技创新活动的需要,通过一套法治“组合拳”优化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法治建设。完善争议解决方式,规定对于合同一方为在园区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法律解决合同纠纷,并可以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构建多元、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网络,探索建立司法保障机制,支持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引入和培育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构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加快推进国际化、专业化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代表处,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联营,推动深港法律服务业深度合作,共同塑造稳定、透明、公正且与国际商业实践高度兼容的营商环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不仅是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开发建设的‘基本法’,更是推动深港规则深度衔接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试验性立法。”《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将为破解跨境科技创新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深圳方案”,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注入强劲的法治动力,对在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的先行示范意义。 通讯员 赖莉赟 卢倚玲 来源: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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