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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16

  为适应国家档案管理政策调整的新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议案。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拟废止法规的议案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6年2月18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134

  电子邮箱:jkww@szrd.gov.cn

  附件: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议案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1月16日    


附件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议案的说明

  为适应国家档案管理政策调整的新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的必要性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档案与文件的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深圳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对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信息化建设等提出新要求;2023年12月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措施、强化信息化建设、细化监督检查内容。上述法律法规先后施行,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是《档案法》《实施条例》已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详尽规定,而《条例》仅侧重规范文件中心、档案馆职责及档案与文件利用,未涵盖档案形成单位、档案主管部门职能责任及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关键内容,相较于《档案法》《实施条例》的全面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局限,且近年来我市档案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条例》已无实际作用。

  二是《档案法》《实施条例》明确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即档案形成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我市直接执行《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档案管理模式,不仅能强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主体意识、夯实档案管理工作基础,而且能更好地兼顾各行业档案工作的特殊性,进而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条例》规定的部分档案集中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为理顺档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档案法》《实施条例》确立的档案管理要求,我市有必要废止《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档案法》《实施条例》等已经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广东省档案条例》对档案管理工作也有详细规定。因此,《条例》废止后,我市直接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不会造成行政管理空白及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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