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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2-05-07

——2011年8月25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等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处罚额度上不一致,存在法规竞合。同时,鉴于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有关市政道路的管理维护以及市政道路执法等职责已被调整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属于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也应作相应调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基本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等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覆盖。为统一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删除《条例》第二十七条,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是必要的。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审议结果报告,请予审议。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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