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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

发布时间: 2023-06-12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双区”建设、“双改”示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和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等重大战略部署,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项目安排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工作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分析论证、加强统筹协调、不断修改完善,2023年安排审议法规项目32件,其中继续审议项目14件,拟新提交审议项目18件。此外,安排预备项目19件、调研项目15件。具体如下:

  (一)继续审议项目(14件)

  1.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改)

  11.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改)

  12.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改)

  1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1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二)拟新提交审议项目(18件)

  1.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应急处置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12.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改)

  1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修改)

  14.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改)

  15.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改)

  16.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

  1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

  18.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修改)

  在上述立法项目基础上,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以及国家、省委和市委对立法工作新的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及时增补相关立法项目。

  (三)预备项目(19件)

  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监察机关保护实名举报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改经济特区法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创业投资条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共图书馆条例、律师条例、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修改设区的市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四)调研项目(15件)

  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网络安全治理与服务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机动车停车条例、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口岸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修改经济特区法规:房地产转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修改设区的市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二、主要工作举措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紧扣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强化高质量发展法规制度供给,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市委的实施意见,实现立法决策与党的决策协调同步,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不断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立法事项、立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及时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按照市委要求和法定程序抓好贯彻落实。

  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立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座谈、论证、评估等工作,注重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作用,不断创新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方法。大力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扎根基层、贴近实际、面向群众的优势,收集“原汁原味”的社情民意,提高立法建言献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积极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推动各部门在制定改革方案的同时做好立法需求研究。在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在解决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以及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加强对法规涉及创新变通的制度设计的论证和评估,严格把好风险关。立法项目不涉及创新、变通上位法规定且属于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的,采用设区的市立法形式。

  不断完善立法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审议修改、征求意见等制度机制。注重统筹协调,加强人大对重要法规的牵头组织起草,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做好提前介入,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把握好法规出台的时间窗口。有效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依托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做好前期立法调研,把好制度设计的第一关,就重大制度创新积极与对口国家部委沟通,争取获得支持,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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