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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7-11-20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7年11月27日—12月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6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7年11月26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残联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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