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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养狗可罚2万

发布时间: 2005-10-12

  (深圳商报记者侯丽华实习生付佳)在9月22日开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及说明。并将在本次会议期间进行审议。

  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由于在收费和管理方式上不够科学,因此效果不够理想。新制定的《条例》运用较大市立法权,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包括宝安、龙岗两区在内的全市。

  管理费下调为每年200至400元

  《条例》拟改变高额收费限制养犬的做法,将养犬纳入登记管理,管理费下调为每年200-400元。

  特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拟划分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计划禁止在人口稠密的特区内和宝安、龙岗两区区政府所在的街道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植入电子芯片跟踪管理犬只

  修改后的法规计划通过为登记犬只植入电子芯片等高科技手段,加强对犬只和养犬人行为的跟踪管理。对未经登记养犬、饲养禁养犬只、养犬人违反携犬户外活动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养犬人可能最高将被处以每只犬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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