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昨获通过支持政府建立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
发布时间: 2007-05-31
(记者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获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规支持市政府建立“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条例有助于效益深圳建设
本条例提交审议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作说明时说,《条例》严格遵守了国家统计法有关统计工作统一性的规定,同时,从为市政府提供统计咨询、决策服务,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的实际需要出发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昨天通过的《条例》规定:国家尚未制定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的,市政府可以根据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补充性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
这一规定实际支持了建立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
虚报统计资料最高罚5万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义务性统计调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三)伪造、篡改、转移、隐匿、毁弃、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条例》规定,未联网报送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统计部门或者其他统计调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市、区政府或者统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统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法规防止“统计扰民”
统计项目众多,也会引发“统计扰民”。《条例》将统计项目分为“义务性”和“自愿性”两类,义务性统计调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自愿性统计调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供或者不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通过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通过国家机关有关资料可以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重复填报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活动中,除了承担法定义务外,还享有相应的权利。《条例》规定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享有知情权,对违法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并举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报纸、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