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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登公告少花3000元——我市拟简化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程序

发布时间: 2012-10-29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李舒瑜)一不小心丢了房地产证,补发程序可望变简单,费用或将减少3000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6个月,公告费昂贵(3000元),费时耗财,《条例(修正案草案)》删去补发公告这一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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