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
发布时间: 2024-05-28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市委七届八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深圳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科学统筹立法项目安排
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分析论证、加强统筹协调并修改完善,2024年安排继续审议项目8件,拟新提交审议项目5件,预备项目11件,此外,安排有关立法调研项目。具体如下:
(一)继续审议项目(8件)
1.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改)
7.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改)
8.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
(二)拟新提交审议项目(5件)
1.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改)
4.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修改)
5.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等15件法规专项修改
在上述立法项目基础上,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市对立法工作新的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及时增补相关立法项目。
(三)预备项目(11件)
1.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改)
8.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改)
9.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
10.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改)
1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修改)
(四)调研项目
功能型自动驾驶车辆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备、标准化、路政管理、机动车停车、住房租赁、慈善事业促进、茅洲河保护、户外运动安全管理、家政服务业、托育服务、档案等方面的制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土地监察、房地产转让、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殡葬管理、残疾人保障、合同格式条款、特种设备安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民防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等方面的修改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论证的制定和修改项目。
二、稳中求进推进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深刻领悟、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立法事项、立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及时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按照市委要求和法定程序抓好贯彻落实,稳中求进推进各项立法工作。
始终牢记立法为民宗旨,深入践行好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期盼,通过立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呼声愿望。健全立法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拓展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调研、座谈、论证、评估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收集“原汁原味”的社情民意,加强立法联系点指导交流,提高立法建言献策的质量和效果。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紧扣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注重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相互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推动各部门在制定改革方案的同时做好立法需求研究,在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好与改革相关联、相配套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起草部门充分做好前期立法调研,加强对法规涉及改革事项制度的论证和评估,把好制度设计第一关,重大制度创新积极与对口国家部委沟通,争取获得支持,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统筹发挥各方立法资源,推进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始终把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数量服从质量,统筹协调立法资源,合理确定立法时序。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协调推动立法进程。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依托作用,对政府或其他方面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做好提前介入、协调督促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和问题。不断完善法规草案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等工作机制,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