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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发布时间: 2021-07-06

  深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第十五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

  一、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暂时停止适用的规定

  附件

  暂时停止适用规定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款

  第四条第三款  街道城管和综合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

  第八条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九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二)配合、协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三)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四)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  街道执法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由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的,可以提请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区综合执法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区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没有必要由本部门处理的,仍由街道执法队管辖。

  第十七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区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执法队管辖的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可以直接查处。

  区综合执法部门对于街道执法队管辖的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八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之间、街道执法队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款

  第四条第一款  “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第二款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止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并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三)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名义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四)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除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重大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案件管辖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办理,也可以办理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办理,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规划土地监察平台进行,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解读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时停止适用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国家法律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决策部署的要求

  2019年和2020年,中央和广东省先后发布《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分别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按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这为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行使夯实了法律基础。据此,《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当中关于街道综合执法的内容需要及时调整,以便与国家法律规定相衔接,与中央和广东省的工作部署相适应。

  (二)是依法稳妥推进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需要

  我市自2006年起首创将执法力量下沉到街道,推动街道以区行政执法职能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先后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对该执法模式予以确定。根据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街道执法部门作为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区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容不一致,与当前改革方向不相符,有必要对相关法规作出修改。但是,由于修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周期较长,难以适应当前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并且法规的修改也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以吸收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通过暂时停止适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中与相关改革要求不一致的部分条款,先行消除当前法律障碍,待条件成熟再启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经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决定》明确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三、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期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安排

  为依法、稳妥、有序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决定》明确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条款期间,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执行,暂时停止适用期限为三年,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在《决定》实施前,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仍然依托当前街道行政执法实践,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市政府应当在暂时停止适用期限届满前认真研究,对于可行的暂时停止适用内容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定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健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保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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