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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

发布时间: 2021-07-06

  深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第十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填报有关资料,接受资格审查,交纳职业资格考试费并打印准考证。

  “劳动者在职业技能考核前应当对个人信息资料予以确认,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考核前申请更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考试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支付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申请减免职业资格考试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鉴定机构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相关费用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的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窃取、贩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与国家、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改革工作相衔接的需要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2月26日经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2019年4月分别进行了修订和修正。二十多年来,原《条例》为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原《条例》率先确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明确鉴定费用按照“政府定价、市场收费”的原则,由社会化鉴定机构收取,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6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管理。因此,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费用不宜再由社会化鉴定机构收取,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原《条例》由社会化鉴定机构收取的规定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是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相衔接的需要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划分为全省统一鉴定和市级自行鉴定两类。2019年下半年起,全省统一鉴定的,要求使用统一的鉴定申报平台,统一报名、统一收费、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组织标准,鉴定考试费只能由考生通过鉴定申报平台直接缴交到省国库系统,再由省国库系统下拨到市国库系统。原《条例》规定考生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不一致,需要及时跟进修改,以便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相衔接。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收费主体

  原《条例》规定“鉴定机构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服务费用”。但近年来,根据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的文件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为了与国家、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制度相衔接,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相衔接,进一步强化考试收费有效监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原《条例》第四章中增加一条,明确职业资格考试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对支付鉴定服务费用的具体规定做了相应修改。收费主体调整后,鉴定机构不再向劳动者收取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服务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后支付给鉴定机构,因此,《决定》删去原《条例》第十二条。同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决定》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并相应地设置法律责任,将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鉴定机构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相关费用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的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二)修改职业技能鉴定报考程序

  自2019年起,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列入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减少跑动的政务服务理念开展报考工作。目前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已经由到指定地点报名改为全流程不见面线上受理。因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决定》对原《条例》第二十条报考程序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由到指定地点报名修改为线上报考,并删除关于领取准考证的内容。

  (三)删去鉴定费用补贴相关规定

  鉴于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主体调整后,直接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并全额上缴国库,在报考时即可对困难人员减免考试费,政府已无必要再对减免的考试费用和考核工作进行补贴。因此,《决定》删去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四)修改“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的表述

  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申请减免鉴定费用”。由于“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的表述与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决定》将原《条例》中关于就业困难劳动者的表述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使之与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市就业困难人员鉴定费用减免政策的切实落实,有利于促进我市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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