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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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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废止《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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