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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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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第十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第四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

  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前款所称禁止停放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路侧带、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等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下列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

  (二)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四)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五)停放在湿地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

  (六)停放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

  第七条  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作出行政决定后,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予以催告;催告十日后经营者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

  前款规定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和停放秩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的需要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数据统计,截止至2021年5月底,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车辆共37.72万辆,每车日均使用次数为3.71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在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等领域的积极探索和蓬勃发展,有效解决了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的压力,也为深圳构建“轨道/公交+自行车”绿色出行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为了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有必要将上述实践成果予以法定化,发挥法治引领推动作用,为深圳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夯实法治基础。

  (二)是践行共享发展理念,构建共享经济新业态良好环境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在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在市场驱动和政策引导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互联网+交通”新业态在深圳迅猛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投放、过度投放等恶性竞争问题也日益突显。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等十部委于2017年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先后对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促进共享经济以及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科学设定总量规模等提出了要求。我市有必要根据《指导意见》和《通知》精神,借鉴其他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就互联网自行车行业准入、车辆投放总量控制等作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需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用户押金被非法挪用、侵占等资金安全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维护管理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等日常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目前,上位法尚未就上述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在共享经济领域也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因此,为了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经营活动,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日常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亟需通过立法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若干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的要求,采取“小切口”“小快灵”形式,聚焦于为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和停放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力求制定一项简明适用、针对性强的法规,并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模式,与随后出台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同构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法律体系。

  (一)完善车辆投放和备案机制

  为了落实《指导意见》和《通知》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投放和总量控制的有关要求,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投放、过度投放的问题,《若干规定》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量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二是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此外,考虑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编码信息备案不属于非机动车准入登记,而是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总量控制,杜绝过度投放的行政管理措施,《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便相关部门共享;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车辆投放使用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处罚款或者限制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上述规定,从源头上解决了无序投放和过度投放问题,进一步强化了车辆投放和备案机制,为实现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提供了法治保障。(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保障使用人资金安全

  为了加强押金、预付金管理,有效防范使用人资金风险,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若干规定》对押金、预付金的收取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二是明确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旨在回应公众较为关注的押金安全问题,也是落实《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控押金被挪用、侵占的风险,确保了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第四条)

  (三)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强化经营者管理责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度投放、停放不符合规定和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等车辆清理不及时问题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正常通行,形成公共安全隐患。为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强化经营者管理责任,《若干规定》结合《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的有关要求,采取“政府约束经营者、经营者约束使用人”的监管模式,对经营者管理责任和车辆停放秩序作出规定。一是规定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划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限制停放区域和其他区域,明确“禁止停放区域”的范围,并规定“限制停放区域”的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经营者约束责任,规定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此外,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和停放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罚款。(第五条至第六条)

  (四)完善扣押车辆处置程序

  当经营者不履行收回违法投放车辆、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车辆的行政决定时,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对未清理车辆的处置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陷入僵局。为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为了使扣押车辆后续处置措施更加灵活,《若干规定》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经催告十日后经营者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相关表述,增加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内容。(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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