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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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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二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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