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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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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一五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08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9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8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12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12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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