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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和执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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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八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和执行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3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33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和执行的决定

   

   20203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保证宪法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贯彻宪法指导思想,将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作为全市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涵盖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并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战略指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作为全市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到全市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始终坚持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准确把握核心要义、思想精华、理论特色、内在要求,以及蕴含的一系列新的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深刻领会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认真学、反复学、深入学、持续学,努力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奋力朝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确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深圳落地生根、结出丰硕成果。

  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必须按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运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系统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推进法治示范城市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始终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相结合,全力践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的光荣使命,围绕破解我市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注重理论的运用,规律的把握,现实的研究,实践的探索,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用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生动实践和扎实成效,充分彰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大的真理力量、思想力量、实践力量。

  二、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国家机关履职的全过程各方面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这一规定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确保党在各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紧围绕省委工作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统筹推进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代表等工作,坚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要情况主动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并按照市委要求和法定程序抓好贯彻落实,善于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推动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发挥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通过遵守和执行宪法,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政令,转化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部署安排,转化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把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要政治原则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各个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强化党的领导的法律权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通过贯彻实施宪法,进一步强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律权威,增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觉性。

  三、坚持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新形式、新路径,不断健全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深圳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依法行使立法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聚焦重点领域,用足用好两个立法权,特别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牢牢扭住“五大战略定位”和“五个率先”重点任务开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强化立法引领,健全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机制,为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紧扣改革需要,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立足先行先试,及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提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建议,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就重大改革事项进行专项立法,充分发挥特区立法的“试验田”作用,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积累经验。

  依法行使监督权,坚持正确监督、依法监督、有效监督。

  加强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重点围绕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开展促进“双区”建设、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推进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等方面的监督,确保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范围、法定程序开展监督,不断改进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细化监督法相关规定,健全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探索完善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的机制和方法,注重从法律实施、制度执行的角度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履行法定职责,建立解决问题长效机制。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由市、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坚持抓大事、议大事,聚焦事关全局、事关根本、事关长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充分反映民意,广泛凝聚共识,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把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依法行使监督权、任免权有机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制度,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多种监督手段,定期检查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决定落实督办。

  依法行使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严格程序、依法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相统一,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选举人大代表以及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把党的干部政策和用人标准贯穿于任免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委人事安排意见,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委人事安排意图得到贯彻落实。完善任免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开展任前考察、任免审议,严格执行宪法宣誓制度,增强被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和公仆意识。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全面检验任命干部依法履职工作成效,促进任命干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督促勤勉依法履职。

  四、坚持巩固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广泛权利。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卫生健康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和行政执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依法确保公民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引导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纳税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积极引导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积极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加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规范化建设,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按就近原则全部进入联络站经常性联系群众。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和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机制,扎实开展代表活动月、人大代表议事会、人大代表大讲堂、人大代表电视问政会等活动,做精做优《代表来了》《代表访谈》等代表履职电视栏目,充分发挥代表小组和专业小组作用,推动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常态化优质化,切实兑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庄严承诺。

  各级国家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机制,坚持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认真开展建议办理“回头看”,监督推动“一府一委两院”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实现建议办理答复和落实“双满意”。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坚持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宪法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进一步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坚持依法立法、依宪立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并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以更加完备的法规推动宪法实施。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确保本市制定的所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运用的,都必须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要求,依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范围、标准,规范备案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加大督查纠正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实际效能。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区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为了全面履行这一职责,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发现有违反宪法规定行为和现象的,要依职权依法定程序处理。积极开展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出台前的涉宪性问题研究,必要时依法按程序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确保重大决策、重要规定于宪有据。

  六、坚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营造尊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扎实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使全市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学习宪法制度,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干部学习教育体系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重点内容,坚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宪法,真正吃透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定。教育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在开展立法、作出决策的过程中,自觉以宪法为准绳,使每一项立法、每一个决策都符合宪法精神。全市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要把学习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和责任清单,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

  丰富宪法宣传形式。认真组织好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等大众传媒的重要平台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深入人心,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高等院校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要认真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要求,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结合中国近现代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光辉历程,结合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取得的辉煌成就,结合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深刻阐释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发展史、现行宪法优越性、新时代依宪治国内涵,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增强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充分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市、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工作机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情况,推动本决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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