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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赔先罚后”机制 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发布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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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如何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呼吁,推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

  王建军说,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其共同本质都是通过欺诈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人。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颁布之初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但是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

  实践中,证券罚没款往往先于民事赔偿执行完毕上缴国库。近年来,我国证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处罚金额大幅提升,在让违法者付出极高代价的同时,也可能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后丧失民事赔偿能力。

  “应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王建军说,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罚款,目的不在于增加国库收入,而在于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作用。建议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的相关条文,规定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同时,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使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以切实落地。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

  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群体中正渐趋常态化。截至2021年2月24日,沪深两市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公司已实施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2.12%;除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受限外,股权激励已遍布上市公司的各行各业。

  王建军说,在经济发展新态势下,加大股权激励的实施力度,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提升综合竞争力。应当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他指出,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目前还存在两个“不匹配”: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的要求,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这两个“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会摊薄当期利润的顾虑,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为此,王建军建议从两个方面对现行政策作出调整:一是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多退少补;二是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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