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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立法!光明科学城建设将这样推进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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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光明科学城论坛”将于4月27日开幕。就在开幕前一天,4月26日下午,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治理结构、规划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环境、保障与服务以及附则等八章,共六十四条,主要聚焦治理结构和建设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支持和科研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撑等重要领域。

  据悉,该《条例》是国内首部针对科学城建设的专项立法,将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条例》出台有何必要性?

  为何要出台《条例》?总结起来,有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立法,既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也是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必要举措。

  二是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光明科学城作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家战略的具体抓手,应积极发挥发挥地处“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关键节点的区位优势,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聚优势,在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上率先破题。

  三是解决发展现实难题的需要。如今,光明科学城已进入全面铺开的建设期,其发展正面临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有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科技人才吸引力不强等发展瓶颈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光明科学城的纵深发展。

  目前,光明科学城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包括“2个规划、1个意见、1个条例”以及一批配套政策。包括已经出台实施的《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纲要》和《深圳市政府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的若干意见》。

  以法促光明科学城聚势发展

  《条例》制定了哪些针对光明科学城建设的创新举措?如何部署和推进接下来一段时间的工作?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推动光明科学城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在创新平台建设、企业集聚与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高新区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同时,为保障光明科学城建设用地需求,《条例》规定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在集聚区范围内的科研用地,在核算工业区块线用地占比时,可以视为新型产业用地。

  在科学研究方面,《条例》创新性地提出,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

  包括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该《条例》对光明科学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湾实验室副主任、深圳医学科学院(筹)副院长涂欢说,《条例》提出光明科学城要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这对科研机构的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资金的使用灵活性会更加尊重科学的规律。 

  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条例》从平台和机制两方面入手。《条例》提出,推动光明科学城组建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吸引国际高端科技成果在光明科学城落地。

  同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链,鼓励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

  在人才环境方面,《条例》突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同时强化对人才的服务和保障。

  《条例》提出,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编制光明科学城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同时,支持光明科学城建立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培育熟悉国际交流规则的人才服务队伍,优化国际人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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