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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全国首部科学城专项立法在深圳出台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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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全国首部围绕科学城建设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于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深圳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下称《规划》)出台,本次通过的《条例》是用立法的形式将《规划》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固化,赋予其法律效力。

  据了解,《条例》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条,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科学城建设的治理结构、规划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环境和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内容提供规定和指导。

  开展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立法,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光明科学城构建完善的建设发展体制的重要举措,也助于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利于深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科研经济发展先行先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湾实验室副主任,深圳医学科学院(筹)副院长涂欢对《条例》表示期待,她说:“深圳湾实验室和深圳医学科学院(筹)的主体部分都落地在光明科学城,这对我们将来的发展会起到特别大的促进作用。”

  创新运营机制 凸显改革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光明科学城建设,厘清权责范围和治理结构,《条例》第二章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光明区政府在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在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另一方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建设光明科学城的重要支撑和核心抓手,《条例》提出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此外,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有关要求,明确“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等规定。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委党校二级巡视员、深圳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谭刚表示:“这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很好得将改革的成果转化为立法的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支持科技创新 强化四链融合

  《条例》总则第四条中强调要统筹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与人才链布局,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领先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为支持科学研究,《条例》从明确科研载体重点建设内容、强化对创新主体的支持、深化科研项目经费改革以及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例如,进一步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以及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创新平台等。

  其次,针对科技成果落地难,转化率偏低的普遍性难题,为提升光明科学城科技转化资源聚集力和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条例》一方面明确市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要求市政府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另一面,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条例》提出多项制度,比如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提供全链条服务等。

  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加强保障与服务

  人才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条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对的战略地位,推动光明科学城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改革,明确市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并且,为营造更具吸引力的人才环境,《条例》着力创造利于人才聚集和发展的环境,优化公共服务配套供给,注重提升人才服务效能。

  最后,在保障和服务方面,《条例》主要包括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功能、大力促进科研要素流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四方面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研数据的日益重要,《条例》也对科研数据的流通和管理做出相应规定,如,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光明科学城基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以及支持光明科学城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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