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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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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一○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障立法计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论证以及立法计划的确定、报批、调整、实施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委员会)和办公厅分别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坚持科学立法,遵守《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的有关立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广泛、公开征集,包括下列十一个方面:

(一)全体市人大代表;

(二)市人大代表在代表会议期间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

(三)社会公众;

(四)市委系统;

(五)市政府系统;

(六)市政协系统;

(七)市司法系统;

(八)市各人民团体;

(九)各区人大常委会;

(十)各新区管委会;

(十一)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六条 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分为下列五类:

(一)继续审议项目;

(二)拟新提交审议项目;

(三)预备项目;

(四)调研项目;

(五)代表议案立法项目。

前款所列的项目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法规解释的立法项目。

第七条 列入立法计划的各类立法项目(废止和法规解释项目除外)应当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继续审议项目:

(一)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尚未审议完毕。

拟新提交审议项目:

(一)已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且已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者已经议案单位审查;

(二)提交立法必要性说明;

(三)提交法规简要内容介绍;

(四)提交主要制度论证协调报告;

(五)提交立法形式分析报告;

(六)提交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预备项目:

(一)已形成法规草案初稿;

(二)提交立法必要性说明;

(三)提交主要制度论证报告。

调研项目:

(一)提交立法必要性说明;

(二)提交主要制度内容及立法形式说明;

(三)提交调研工作计划。

代表议案立法项目:

(一)各委员会根据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要求,向主任会议提出立法建议;

(二)已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废止项目应当提交法规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法规解释项目应当提交法规解释的必要性说明。

第九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委)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条 法委应当以办公厅名义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向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各区人大常委会、各新区管委会以及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发函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其他各委员会应当按照对口联系分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办公厅应当将通过日常征集机制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按照职责分工转交各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应当对各自征集以及办公厅转交的立法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充分论证。

对复杂、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建议,各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其他各委员会应当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送交法委:

(一)各单位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及相关材料;

(二)建议将立法项目纳入或者不纳入立法计划的论证材料。

法委应当将自行征集的、其他各委员会送交的,以及其他途径收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和整理,形成立法计划草案讨论稿。

第十三条 法委应当会同其他各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年度立法计划立项协调会,对立法计划草案讨论稿所列立法项目作进一步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立项协调会后,法委应当形成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审议后,法委应当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对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进行调整,形成立法计划草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报请市委批准

第十六条 市委批复后,法委应当拟定实施立法计划若干意见草案送审稿,连同立法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通过后,法委应当及时将立法计划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十八条 法委应当将主任会议通过的立法计划和实施立法计划若干意见以办公厅名义印发各有关部门,同时将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立法计划和实施立法计划若干意见印发后,各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督促对口联系单位开展法规调研、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有关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法委应当根据立法计划实施情况,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召开立法计划协调会,协调立法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其他各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口联系单位对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立法计划实施相关问题和建议,形成立法计划实施情况汇总报告送交法委。

第二十三条 法委在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出本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综合报告。

第二十四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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