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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法工作的有益探索

发布时间: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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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创新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近日出台,这被各界评论为是我市创新和完善立法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相信对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意见》提出五个创新以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以实现立法格局更加完善、立法质量显著提高、立法实践全面提升、法治权威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为深圳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创新完善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定机制。健全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立法建议论证制度以及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执行制度,重点强调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要有前瞻性、战略性,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充分衔接,并及时公开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创新完善法规起草机制。由市政府提出议案、确定采用集中起草形式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起草;市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提出的议案,确定采用集中起草形式的,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统一组织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组建立法项目组,负责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创新完善法规议案审议机制。进一步明确法规一审、二审和三审的审议标准,推进法规审议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同时提出要创新审议方式,健全法规审议公开制度,探索对法规审议情况进行现场直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书面审议意见等。

——创新完善法规实施和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法定形式,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法规实施部门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法规实施情况,政府部门法规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创新完善民主立法机制。要健全人民政协立法协商制度;健全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制度,建立公开意见征集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合理吸收各方意见,积极回应公众立法关切。

《意见》还提出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探索适当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的比例;健全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研究完善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设置,探索由专门机构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加强立法研究力量建设,建立立法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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