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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执法检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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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23日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安排,常委会今年4月启动了对该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就条例中关于电梯安全保障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常委会对此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具体组织工作由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为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经济工委牵头制订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将该方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对条例实施情况及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济工委开展了近两个月的深入调研,与政府相关部门、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住宅小区业主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及人大代表等进行了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赴地铁集团运营总部、华侨城物业集团公司等电梯使用单位及南天一花园、嘉宾花园等住宅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7月11日,执法检查组开展了专题视察活动,常委会副主任高振怀带队赴怡景中心城和会展中心地铁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召开座谈会。市政府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对此次检查予以了积极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也对此次活动进行了跟踪报道,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执行的总体情况
  《条例》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各实施部门大力推进法规各项规定的落实,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电梯安全检测,加大执法力度,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电梯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一是监管模式有创新。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了信用监管制度、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推行预防式电梯维保模式和安全管理标准化,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管理确权工作。监管模式的创新和转变促进了监管效能的提升。二是监督检验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条例》实施两年多来,主管部门对电梯安全质量的抽检覆盖率明显提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检验检测技术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同时,积极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三是社会共治机制建设有突破。两年多来,主管部门致力于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建立电梯安全社会共治机制。通过电梯责任险、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等措施推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等各安全责任主体各尽其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电梯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和宣传教育活动,建设“969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以及市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基地,努力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电梯安全意识。
  二、《条例》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组认为,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高楼多电梯量大、人口密度大电梯使用频率高,且人口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民众电梯安全意识不强,这些都造成我市电梯监管工作量大,监管难度高。《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企业未依法履责,维保质量亟待提升。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了节约维修保养成本,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选择维保企业。由于价格低廉,维保企业往往未按《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电梯每十五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的规定进行维保,而是只维修不保养,维保质量大打折扣。电梯维保市场这种低价取胜的恶性竞争,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也导致维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失,对我市电梯维保质量水平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都给电梯安全埋下隐患。
  (二)老旧电梯数量多,更新改造难度大。目前我市投入使用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有1万多台,这些电梯故障多发,安全隐患大。《条例》对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对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存在诸多困难和瓶颈问题:一是根据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梯改造升级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但实践中,部分业主作为电梯产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业主意见难以统一,难以达到上述法定要求。二是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申请程序复杂,增加了更新改造的难度。三是《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评估结论可作为电梯更新改造经费申请的依据。但由于安全评估具体办法还未出台,对评估机构的认定没有具体标准,目前评估机构良莠不齐,评估市场不规范,评估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虽然近年来,市、区政府加大投入,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积极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但随着我市老旧电梯的不断增多,这种方式并非长久之计。
  (三)部分公众安全意识欠缺,不当乘梯引发安全事故。《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电梯乘客正确使用电梯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在电梯里不得进行的几种行为。但在实践中,乘客不文明乘梯,违规乘梯的行为频频发生,成为引发电梯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据主管部门统计,因维修保养人员违规操作和乘客不当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 以上,此外,自2013年推行电梯事故险统保项目以来,因乘客不当乘梯发生的理赔事项占理赔总数的44%。
  (四)监管力量不足,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数量大,增长快,监管任务重,但在监管资源配置和监督力度方面存在不足。一是监管力量薄弱。截至2016年6月底,全市电梯13.6万余台,全市专职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行政在编人员有60余人,人均监管电梯数2267台,较广东省平均水平高出65%左右。二是监督力度不够。虽然主管部门在《条例》实施后对电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过去有明显加强,但在抽查覆盖率、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以及对维保市场的引导和对维保企业的监管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有关执法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电梯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容易引发群体性安全事件,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执法检查组认为,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吸取“12.20”光明滑坡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执法,加强监督,防范于未然,要认真梳理和研究具体问题,把问题悟透,并提出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务实的举措,努力打造全市电梯安全网。
  (一)多措并举,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出实招,见实效。针对维保市场恶性竞争的问题,建议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建立信用体系,实施严格的处罚惩戒制度等方法予以遏制;针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难度大的问题,建议尽快研究出台安全评估的具体办法,全面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同时,研究优化物业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加强对业主的引导,加快推进更新改造工作。
  (二)加强企业自律和宣传引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实现电梯安全的长效治理,需要企业、监管部门和各相关责任主体各尽其责,建立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实现多方共治。一是推动建设诚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建立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的电梯安全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情况,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失信行为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二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普法和宣传教育要有深度、接地气、可持续,要注重实效,避免运动式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教育要从孩子抓起,要继续开展电梯安全进校园等活动,推动公众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全面提升。此外,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曝光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队伍,进一步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二是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有效衔接,健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第三方组织的作用,提高监管成效。
  (四)加快完善相关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一是适应形势变化,推进电梯安全立法。如前所述,我市电梯数量占特种设备总量的65%,管理难度大,《条例》虽较上位法有创新和突破,但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未有涉及,且近年来电梯安全管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执法检查组认为,我市有必要就电梯安全进行单独立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提升第三方组织的作用,提高电梯生产、维保等各环节各项技术指标要求,提升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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