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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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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是深圳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一部重要法规,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做好审查工作,现就《修订草案》的处罚金额举行听证会。具体如下:

  听证事项一:

  第三十二条【个人公民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限制吸烟场所的禁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听证事项二:

  第三十四条【经营管理者责任】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听证事项三: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者责任】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的吸烟室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听证事项四:

  第三十六条【经营管理者责任】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听证事项五: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听证事项六:

  第三十八条【违反广告规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

  本市市民、外地来深人员和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推荐的代表均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市人大网站下载报名表,填写后发送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指定地址,截至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238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2101831

  传真:82001134

  电子邮箱:guojs_33@sina.com

  

  附件:组织推荐参加立法听证会申请登记表   

  参加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罚款数额比较表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注释稿2013-01-25)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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